
朗读
各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有关民办学校:
为加强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代办服务行为,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4]163号)精神,结合上虞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代办服务的项目与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是指学校在完成常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提供与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可供学生自由选择、不属于全体学生必须参加的教育及其他活动代办服务的行为。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及学校意见,现确定具体代办服务项目为:1、课外教育活动:(1)浙江省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读书活动用书(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联合发文);(2)浙江省中小学班队活动用书《爱国主义教育读本》(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联合发文);(3)《心理健康教育读本》(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4)面向学生的教育报刊(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征订的报刊);(5)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戏剧等活动;(6)参观活动交通费;(7)学生综合(劳动)实践教育活动,(8)《小学综合实践主题活动》;(9)《时政精要与热点透视》;(10)《初中生自学导航》。2、学生健康检查。3、学生校服。4、学生就餐(含搭伙)。这四项代办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价格(或成本)确定,实行代收代付。今后若代办服务项目调整,由市教育体育局另文通知,学校不得自行更改。
二、实行代办服务登记制。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原则,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须将代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发放给学生及其家长(详见附表),供学生及其家长选择参加。经家长签字同意后,学校才能收取代办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代办服务。对困难学生的代办项目经费,学校可通过爱心基金酌情给予补助。
三、严格代办服务收费管理。代办服务收费应使用统一制订的专用收据,对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期末清账、按实结算”。学校代办服务收费应在开学时一次性代收,学期结束时,学校须将代办收费使用情况的详细结算单交学生及家长,期中或期末接受学生及家长查询。严禁学校、教师个人在代办服务中加价牟利或收取回扣等。
四、加强代办服务工作管理。代办服务项目及价格确定后,要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家长监督。各校不得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市教育体育局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附:上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项目征求意见表
附件下载:上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项目征求意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