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辨识与分析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根据《上虞市建设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虞市建设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的在建工程一并按此执行。
附:1、上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评价书
2、工程履约情况报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虞市建设局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促进我市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 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上虞市建设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 凡由上虞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局安监站)受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局安监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局安监站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四)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及验收表;
(五)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投入使用方案;
(六)项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局安监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急预案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 安全评价按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阶段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且工程开工前,对现场的场地平面布局、围护、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等内容进行评价;
(二)工程中间阶段评价:即在工程施工完成总工作量50%的阶段进行评价;
(三)工程竣工阶段评价:工程竣工后且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 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同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并签暑意见。
第九条 局安监站对每个阶段的安全评价进行复核,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核定等级。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经施工单位申请,局安监站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阶段性安全评价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一式四份,局安监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局安监站定时与不定时地对所受监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跟踪监督;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相应的处罚;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不按《标准》进行自评和工程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于局安监站出具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应与经济处罚挂钩, 根据上虞市建设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出具一次处施工单位以工程合同价1‰至5‰的处罚;处监理单位以监理合同价1%至2%的处罚,直至工程安全保证金、监理履约保证金扣完为至。
经济处罚规定应作为工程合同的条款之一,在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前由建设单位、市政质监站、局安监站在《工程履约情况报告》上签字盖章,作为经济处罚与否的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各方主体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或不落实评价制度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安监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局安监站责令停工或责令整改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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