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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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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发改价〔2010〕14号

 

各有关收费单位: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0〕12号)规定,我市已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要重新核发新证,现就收费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换发范围

    凡在上虞市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换发《收费许可证》。对不具备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资格的不予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换发时间安排

   这次《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结合今年收费验审工作一并进行,从3月份开始分期换发,至6月底结束。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自2010年7月1日起作废。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提供权限部门批准的单位机构职能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单位领导、收费管理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具体执行收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五)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四、《收费许可证》申请换发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申领《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份,逐项如实填写表列内容,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将《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必须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科室:物价管理科,联系电话:82129399,地址:市行政中心1号楼1119房间);

  (三)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核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同时收缴注销。

   五、申请换发《收费许可证》几点要求

  (一)《收费许可证》以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有权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具有执行收费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由基本领证单位统一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资格凭证,是收费单位向财政部门购买票据的基本依据。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做到不漏办、不缓办、不误办,确保换发工作按时完成;

  (三)《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间收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变更、撤销收费项目等情况,应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持有关依据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发生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等情况,应公告作废并自发生情况之日起20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四)《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贴年度“收费验审讫”贴花。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收费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

 

    附件:《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A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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