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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发改价(201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乡房屋拆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拆迁补偿工作,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我市房屋重置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的人工、材料价格及正常的管理水平,利用目前的材料、标准与设计,建造各项设备相同或相当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二、房屋重置价格中的结构划分,系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的,共分4类12等。鉴于旧房屋的建造标准、维修保养、局部更新等情况比较复杂,在具体评定时应按房屋重置价分项价格表划分的五个项目分别确定,详见附表一。五个分项之和即为该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房屋的五个分项与某一级规定项目有差异或项目有多、缺、质量过低时,参照相应类别定级价格作适当增减,增减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分类基准价格15%幅度内上下浮动。经大修、翻建后的房屋,结构分项发生变化,可按大修、翻建后的结构分项评定。其余分项经拆改、局部改善的,可根据拆改及改善酌情增减评定。
三、房屋的新旧程度标准,详见附表二。
四、房屋的楼层、朝向差价系数,以户为单位计算,单幢独户免计。整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差价系数的代数和原则上分别趋近于零,具体视情况确定,详见附表三、四。
五、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价格,详见附表五。
六、房屋装饰装潢价格,按装饰部位的实际面积和分类价格计算,详见附表六。分类价格未列入的项目,可根据评定时的建材市场实际成交价格结合成新评定。
七、房屋的计量单位,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注记为准。
八、确定房屋重置价格的程序:
1、按上虞市房屋重置价格分类价格确定房屋各分项的重置价;
2、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各分项成新程度;
3、确定房屋的楼层、朝向差价系数;
4、确定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价格;
5、评定房屋装潢价格并确定其成新度;
6、丈量、核定房屋的建筑面积;
7、房屋重置价计算公式:
房屋重置价=Σ每平方米房屋分项重置价格×楼层差价系数×朝向差价系数
8、房屋现值计算公式:
房屋现值= Σ(每平方米房屋分项重置价格×房屋分项成新)×楼层差价系数×朝向差价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总额+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总额。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虞发改价(2008)35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本文件发布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一:上虞市房屋重置价分项价格表
附表二:上虞市房屋分项成新表
附表三:上虞市房屋楼层差价系数
附表四:上虞市住宅房屋朝向差价系数
附表五:上虞市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价格表
附表六:上虞市房屋装饰装潢分项价格表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 虞 市 建 设 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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