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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管促进公证处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公证机构既是我市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同时也是为社会提供公信力服务的机构,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是公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我市公证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扶持公证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执业监管
1、公证执业活动必须注重社会效果,业务发展的方向应当是社会市场主体和公民真正需要的服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证明的事项外,禁止依托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登记设置条件,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办理公证事务。
2、公证处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政府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支付报酬、回扣和业务费等。
3、公证处应每半年向市司法局汇报执业活动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业务类型、发展方向、业务收费、拓展业务的手段措施,市司法局定期对公证执业及收费开展执法监督。同时,公证处应当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自身的执业活动加强监督。
4、对公证处在执业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当事人意愿违规开展业务的,经查实后市司法局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5、市公证处在今后的业务工作中应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深入农村、企业、社区,积极宣传公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公证的作用,提高市场主体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扩大公证影响,推动公证发展。
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根据公证处的业务收入、队伍数量、人员结构、运行模式、业务风险、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考虑,根据2002年市政府纪要对公证处收入分配制度予以完善。
6、继续实行效益工资制,单位按业务收入提取效益工资,内部公证员工资实行上限封顶。单位提取效益工资的比例按公证处年业务收入的40%提取效益工资。公证员的平均收入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务员平均收入的2倍,公证处对公证员可在平均收入上、下浮20%的幅度内进行考核确定实际工资。执业不满三年的公证员,其工资收入由公证处按内部考核确定。公证员平均收入基数以市司法局公务员的平均收入基数作为参考。
7、公证员的效益工资包含单位内部的各项福利性收入,但不包含应提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公证员的执业赔偿金按公证处的内部规定在效益工资中扣除,至执业期满一年后未发生赔偿的部分退还给本人。公证员因办错证、假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已提取的赔偿金不足赔偿损失的,公证处可依法向公证员另行追偿。
8、公证处聘任的其他合同制人员应当分类管理并确定相应的工资报酬。原则上合同制(临聘)职工的工资报酬不高于其他行政单位合同制(临聘)职工平均收入的2倍,并由公证处根据单位效益和年度考核后确定。
9、禁止公证处在单位业务效益下降时突破提取效益工资的上限比例发放工资,并禁止公证处在单位业务效益上升时突破公证员平均收入的上限增发效益工资。公证处业务收入增长按比例提取的效益工资分配后剩余的部分应作为提留用于他年分配保障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10、公证处主任的效益工资(含各类福利、考核)不得突破公证员平均收入的1.5倍,并由市司法局年度考核后确定。公证处副主任的效益工资不得突破公证员平均收入的1.3倍,由公证处主任考核后确定。
三、规范财务收支管理
11、加强收入管理,公证处实行统一收费并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公证员个人私自收费。要进一步清理公证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保证自身运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减少收费项目,并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公证处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按规定统一入帐,并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帐外帐及小金库。
12、市司法局根据财税、国资、审计等部门对公证处财务状况的清理整顿情况,对财务科目设置进行统一调整,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在此基础上制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13、督促公证处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按时向局报送财务月报和年报,接受财务检查与监督。对年度主要开支项目应当有明确的收支比例,建立重大开支每月申报和审批制度。对事业发展基金按比例强制性提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4、重大财产的购置、处置包括购房、购车、租房、装修、重要设备、投资等应当按国资管理要求和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四、加强人事用工管理
15、公证处为自收自支的全民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合同制。
16、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根据《公证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市司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考察核准。内部有关人事调整前需报经市司法局同意。
17、公证处编制内人员录用、辞退等,须报经市司法局同意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8、公证处其他人员的聘用,根据工作需要由公证处按有关条件和程序聘用,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上 虞 市 司 法 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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