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有关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我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我镇现代农业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农业加工企业发展
1、鼓励新办农业加工企业。对当年新办农业加工企业且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投入额2%的奖励(不含土地购买款,只含购买设备、厂房建设经费,以财务发票金额为依据),奖励额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新办企业项目实行即时申报制)。当年新办农业加工企业且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每家给予0.2万元奖励。
2、鼓励创建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新被列入上虞市级、绍兴市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的奖励。
3、鼓励农业加工企业技改投入。对农业加工企业(市级A级以上专业合作社)当年新增技改投入1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技改投入不含土地购买款,含购买设备、厂房建设等相关经费,以财务发票金额为依据)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技改投入实行项目申报制)。
4、鼓励农业加工企业销售上台阶。对农业加工企业销售额首次突破(不含粮食加工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经核实后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以国税数据为准)。
5、鼓励粮食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本镇粮食。对我镇粮食加工企业,按不低于政府订单收购价格直接从本镇农户手中收购粮食,收购量首次达到0.2万吨、0.5万吨、1万吨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发展外向型农业
1、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对引进农业外资投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万美元(以外经局认定为准)给予0.4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农业加工企业自营出口。对当年新增自营出口的农业加工企业按实绩的2‰给予奖励(以海关数据为准)。
3、扶持农产品展示展销。组织我镇农产品参加各种农产品推介会及展示展销活动,进一步扩大我镇农产品对外知名度。凡参加上虞市级、绍兴市级、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组织的农产品展销活动的,每家每次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0.3万元的奖励。
4、鼓励农业基地外拓。凡企业和个人新增市外承包农业种养基地5000亩以上(凭承包合同原件和承包款发票),前三位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
三、扶持农产品品牌和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
1、鼓励农产品创品牌。对被评为绍兴市级和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每只分别奖励0.5万元和2万元。
2、鼓励农产品标准化认证。对被新认定为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及被新认证为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的,每个 (只)奖励0.3万元;首次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每只奖励1万元。
3、鼓励水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当年新发展连片水产基地300亩、500亩、1000亩以上(凭承包合同和承包款发票),成效明显,管理规范,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1万元的奖励。被上虞市级、绍兴市级、省级认定为水产养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
4、鼓励创办特色农业精品园。园区内种植业规模面积500亩以上、水产养殖业养殖塘集中连片300亩以上,达到产品特色鲜明、品牌效应突出、经济效益领先,经验收审定符合要求给予1-3万元的奖励。
四、发展绿色环保农业和休闲农庄
1、鼓励绿化示范村(森林村庄)创建。对首次创建上虞市级、绍兴市级、省级绿化示范村(森林村庄)的,经验收合格,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奖励。
2、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治理。对适养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存栏2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牧养殖场开展排泄物治理的,验收达标后,每个奖励0.5万元。
3、鼓励休闲农庄建设。当年新建成休闲农庄经工商注册并规范运行的,根据规模、实际投资额、档次品位研究确定奖励政策。
五、扶持土地流转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1、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年新增土地流转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用于发展粮食、蔬菜等规模化生产的,给予村经合社每亩20元的资金奖励。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对当年开展规范化建设(经市、镇立项)投入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按市、镇核定为准)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申报星级专业合作社成功的,每增一星给予0.5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真正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镇农业经济协调发展,建立镇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农业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农技信息中心、财政办相关同志为成员。
七、其他事项
1、对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所有奖励资格。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2)污染环境造成影响被查处的;
(3)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凡企业和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和镇党委、政府有关决定的。
2、本意见自2010年1月起实施,凡本镇以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3、本意见由崧厦镇农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崧厦镇委员会
崧厦镇人民政府
2010年4月9日
主题词:农业 农业政策 2010年度 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农办、市农林渔牧局。
中共崧厦镇委员会 共印1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