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违法建筑“一月一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及时控制、拆除在建违法建筑,有效遏制新违法建筑的产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违章建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违章管理责任意识
1、加强村级管理。各村为属地违章建筑管理第一责任单位,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违章建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村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制止,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要努力确保今后在本村区域内不出现大的、性质严重的违章建筑。要积极配合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依法查处,违章拆除时原则上村干部必须在场,
2、杜绝村级违章。各村要加强控违、拆违意识,任何干部不得擅自同意或允许建造违章建筑,不能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土地给个人或企业,同意其进行违法建设。今后如出现村干部同意建造违章或者其他违法建设的现象,将追究村有关人员责任。
3、强化执法意识。街道城建办、行政执法中队、国土所等部门要强化执法管理意识,重视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遏止违章建筑的产生;有关部门,特别是街道违法建筑管理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要强化配合协作意识,把违章建筑管理作为份内事来抓,积极配合,依法查处。
二、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日常管理
1、强化农村建房承诺制度。农村村民建房建新必须先拆旧,村民在递交建房申请时,必须就建新拆旧向村委会出具承诺,并明确违反承诺的,由有关部门拆除并自愿接受处罚,拆除过程中对原有合法建筑可能造成危害的,责任由建房申请户自负。不愿意出具承诺的申请户,暂缓安排建房指标。
2、强化农村建房施工管理。建房户建房申请未经批准,不能进场施工;未经村委会、国土所、城建办工作人员现场放样不能进场施工;同时,各建房户必须按审批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进行施工。凡不按照要求施工的,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按《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不接受处罚并拒不改正的,今后不予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情节严重的可实行强制拆除。农户建房按规定批准后,施工现场必须悬挂“个人建房施工告示牌”,便于接受巡查核实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审批规定建造的,村委会、街道行政执法中队等必须及时到现场进行制止与纠正。
3、强化农村建房协同管理。派出所、供电、交通、工商、环保、供水等部门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建户进行查处。对申请安装、开通相关设施及办理证照的建筑,要求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权证件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出具的同意建造证明并核对其用途。对没有相关证件或改变用途,或有关部门认定其违法性质的,予以停止安装和办理。
三、进一步加大违章建筑查处力度
1、建立例会通报制度。街道违法建筑管理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当前农村建房管理和违法建筑发生及拆除情况,及时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确保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街道城建办、行政执法中队要将每月违章建筑查处情况在全街道进行通报,并将每月查处情况于25日前报送到市行政执法局。
2、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街道城建办要与行政执法中队、国土所等部门加强合作,整合力量,齐抓共管,实施全方位的防违、控违工作。实行分片管理,对重点区域实施重点巡查,确保巡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减少违建户的对立情绪及损失。建立快速反应的执法流程,对新出现的违法建筑,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拆除,实行自拆、助拆、强拆。对在巡查中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由街道违法建筑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街道行政执法中队及城建、国土等相关单位人员到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3、大力开展集中整治。街道违法建筑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下半年在全街道开展一次违章建筑集中整治活动,特别是要对违章情况严重的村、区域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治,集中力量,重拳出击。要严格控制新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一经出现要立即依法处置。对前期已发生的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经研究后,分类处理,该拆除的由街道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强制拆除。
4、严格实行督查考核。要加强对防违、控违工作的检查和督察,实行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村级防违、控违的考核,若村对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被群众举报、行政执法中队巡查发现或上级督办的,根据城建土管工作目标考核予以扣分。同时,把各村(社区)控制违法建筑工作纳入村(社区)干部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
上虞市东关街道办事处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