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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拨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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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0〕112号)文件精神,市医救办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审核后,研究确定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额度。现将医疗救助资金下拨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标准。每个医保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及定额救助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不同比例分别予以救助。

(一)住院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并分段给予救助:0~1000元部分救助100%;1000~5000元部分救助60%;5000~10000元部分救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80%。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并分段给予救助:0~1000元部分救助100%;1000~5000元部分救助50%;5000~10000元部分救助60%;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低保边缘户、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并分段给予救助:0~5000元部分救助30%;5000~10000元部分救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患大病困难群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5000元以上部分,视情给予救助。

(二)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60%给予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抚恤优待对象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2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二、发放手续。将救助对象的名单及救助金额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上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民政办开具三联单到户,并通知医疗救助对象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印章到所在地的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领取救助资金。

三、工作要求。此款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移用、挪用,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款列预算内“医疗保障”支出。

 

附:2010年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名册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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