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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
虞粮安[2010]2号
上虞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粮食安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粮食安全 保障资金 使用管理 通知
报送:绍兴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市府办,丁如兴市长、程学法副市长
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提高财政保障资金使用绩效,积极引导市内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包括粮食批发经营户,下同)、粮食专业合作社(包括种粮大户,下同),与省外粮食主产区加强产销合作,弥补粮食产需缺口,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0]174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粮食产销合作
(一)项目立项申报程序
扶持粮食产销合作项目,均需立项申报。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虞市粮食安全扶持奖励项目立项申请表》,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经市粮食局审核后立项(2010年立项申请,延迟到9月底前上报)。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
(二)、申报条件和实施奖励
1、鼓励外购粮食弥补产需缺口
申报条件:凡市内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到省外采购我市居民喜食的优质大米(主要指晚籼谷、晚粳谷,下同),或者采购本市短缺的其它粮食(主要指小麦、玉米,下同),粮食质量符合国家中等以上标准,在本市年销售量达到2000吨以上,能服从政府调控的,均可申报立项。
实施要求:立项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在每月底前向市粮食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粮食收购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复印件;从企业或通过粮食经纪人采购的,须提供有效购销合同和粮食购销发票复印件及银行汇款凭证),运输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到虞运输发票或合法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发货单位名称或姓名和最终收货地点、购货企业名称或姓名),补贴申请表。
补贴标准:经验收,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分别给予晚粳(晚籼)谷、小麦、玉米每吨4元、2元、1.5元补贴。
2、鼓励外拓粮源基地
申报条件: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粮食专业合作社在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所生产的粮食60%运回本市,且服从政府调控、质量符合国家中等以上标准的,均可申报立项。
实施要求:外拓粮源专指是本省以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的生产基地。基地必须规范化运作,并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认定。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立项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种粮大户身份证,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粮食运输凭证,补贴申请表。
补贴标准:经验收,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每亩最高不超过25元。
3、鼓励创新合作方式
申报条件: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在省外粮食主产区,租赁仓库开展粮食收购,租期在半年以上,租金符合当地市场价格,租用面积与收购数量基本相当,全年返销本市粮食在2000吨以上的,均可申报立项。
实施要求:立项单位必须建立收购台帐,并按规定向市粮食局报送收购进度。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仓库租赁合同和租费发票,粮食运输凭证,补贴申请表。
奖励标准: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给予租库费用20%的补贴。
上述补贴奖励资金共安排30万元,如补贴奖励额突破安排资金,补贴奖励额同比下降。每家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粮食专业合作社,累计补贴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管理及验收程序
1、自愿申请。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粮食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市场运作、自愿参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自愿立项申请,立项后要认真组织实施。市粮食局负责对立项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
2、诚实守信。各立项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或奖励资金。一经调查核实,将收回补贴或奖励资金,取消今后申报资格。
3、审核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粮食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申请,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验收。验收结果和补贴奖励,由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二、培育发展粮食市场
(一)、鼓励加大设施投入
补贴对象: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
实施要求:按照改善经营环境,提升星级水平,拓展服务功能的要求,加大市场设施投入。年初,市场要认真编制年度发展计划和投资计划,经市粮食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补贴标准:年底提供投入项目实施报告,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验收,符合实施要求的按当年实际投入额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组织开展形象宣传策划,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每年给予6万元补贴。
(二)、大力引进名品名牌
奖励对象: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和市场内粮食经营企业或经营户。
实施要求:按照“扩大经营规模,满足市民需求”的要求,鼓励引进持有省级以上品牌的省外粮食企业设立直销点或总经销。年底,由市场负责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场内经营企业、经营户名单,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引进的粮食品牌相关证明材料及其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料,粮食经营台帐。
奖励标准:经验收,对新引进品牌年成交量在500吨以上的,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
(三)、积极拓展粮油业务
奖励对象: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和场内粮食经营企业。
实施要求:以注重产品质量、加大市场营销为要求,努力拓展成交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时需提供粮油经营台帐和有关报表。
奖励标准:市场当年成交量超过12万吨、成交额超过2.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场内经营企业、经营户当年成品粮油成交量,首次突破 2万吨、1.5万吨、1万吨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补贴奖励资金共安排25万元。如补贴奖励额突破安排资金,补贴奖励额同比下降。
三、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一)、设备和设施维护补贴
补贴对象。已被列入《上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粮食应急加工厂和应急供应点。
实施要求。加工和供应企业平时要做好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应急加工和供应期间,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政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加工企业在应急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转租、停业和歇业,如确需转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市粮食局。各单位平时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补贴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急加工企业按设计加工能力,给予每吨每年500元的补贴;符合规定的供应点,给予每家每年1000元的补贴。
(二)、市场监测补贴
价格监测。已被列入《上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3个价格监测点,对监测工作符合要求的,给予每年每个500元的补贴。
供需平衡调查。列为市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的样本户,资料填写规范的,给予每年每户300元的调查补贴。补贴资金通过市粮食收储公司办事处,发放到样本户和相关调查人员。
粮食质量调查。列为市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的抽样村,工作符合要求的,给予每村每年100元抽样补贴。补贴通过市粮油中心化验室发放到抽样村和相关调查人员。
上述补贴奖励共安排安排资金23万元。如补贴奖励额突破安排资金,补贴奖励额同比下降。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项目验收审核在次年初,由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资金由市粮食局负责拨付,当年余额转入下年度使用。
本细则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1、《上虞市粮食安全扶持奖励项目立项申请表》
2、《上虞市粮食安全保障资金补贴奖励申报表》
上虞市粮食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附件下载:立项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资金申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