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有关行政村、镇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东山景区开发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规定,现就加强东山景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制止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的通知》(虞政办发〔2009〕29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及上虞市东山旅游区详细规划。
二、控制范围
东至大湖以东山脊线,北至大湖,西至琵琶洲,南至谢家湖区域。规划区总面积5506亩。
三、管理要求和责任
1、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到期需要转包、续包的,应先报镇农经管理中心及东山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2、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景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农业配套设施,不得新建、扩建坟墓,不得擅自挖新塘、围新塘,不得擅自扩大养殖范围,不得擅自将普通作物改种为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不得擅自将农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擅自转让承包经营权等。对发生上述违规现象的,由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调查处理,及时恢复原状。
3、有关行政村、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承包户,并加强对发包土地、山林、水面的管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阻止,并报告镇政府及镇属有关站所(单位)。
4、景区管委会办公室及镇属有关站所(单位)要加强对规划控制区的日常巡查,加强配合协作,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坚持予以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5、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共产党员不听劝阻参与违规行为或干扰正常执法的,组织人事部门、其所在单位(村)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其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二O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