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有关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党委、政府上浦大桥建设专题会议精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对上浦大桥相关规划控制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虞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农业规模经营中非法占地问题的通知》(虞政办发[2009]297号)等法律法规及上浦镇2011-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上浦镇上浦大桥详细规划。
二、控制范围
1、上浦大桥东侧:东至夏家埠王夹岙区域,南至夏家埠—新窑乡道,西至联江埂区域,北至东山排涝站。
2、上浦大桥西侧:东至小江埂区域,南至五爬岭,西至104国道,北至断江区域。
规划区域总面积约2000亩。
三、管理要求和责任
1、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到期后,原则上不得转包、续包。
2、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农业配套设施,不得新建、扩建坟墓,不得擅自挖新塘、围新塘,不得擅自扩大养殖范围,不得擅自将普通作物改种为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不得擅自将农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擅自转让承包经营权等。
3、有关行政村、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承包户、经营户,并加强对发包土地、山林、水面的管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阻止,并报告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4、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对规划控制区域的日常巡查,配合协作,发现违规行为的,坚持予以制止,依法查处。
5、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共产党员不听劝阻参与违规行为或干扰正常执法的,镇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以上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6、上述相关规划控制管理工作实行单项考核,年终根据规划控制管理工作情况,由镇建设发展办负责提出综合考评意见,镇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