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基层社、公司、市场:
根据《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纪要》([2010]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本系统企业遗属补助对象生活费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助发放的范围和对象。列入遗属补助发放的范围和对象为:系统企业职工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
职工死亡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18号)执行,其符合享受遗属条件的人员年龄界限为:退休职工死亡时配偶、父母等成人对象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退休职工死亡时间在2004年之前的,女满50周岁);死亡退休职工子女等未成年人对象为未满18周岁(已就业的除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不受年龄限制。
二、关于补助费发放标准和方式。根据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分户籍性质对照标准按月发放。凡生产经营正常的,由企业自主发放,对改制后不复存在的(原小越社、谢塘社、茶厂),由市社干部职工管理中心代为发放。
三、关于补助发放审批程序和手续。符合本通知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新增遗属,由本人填写《新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退休职工死亡及供养亲属关系证明,经居住地行政村或居委会出具意见、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社、市社保局审批。
四、有关几个政策问题
1、遗属补助费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2、遗属补助费除可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外,其余由本人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已被纳入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可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在目前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低于遗属补助费阶段,可按月剔除已享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后的差额部分发放。
3、市社机关遗属补助对象可参照执行。
4、各单位要对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做好清查工作,对清查中发现不符合享受条件的要予以停发、未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要及时做好调整工作,并将清查结果上报市社备案。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供销系统新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供销系统新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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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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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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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亡者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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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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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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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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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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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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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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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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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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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享受的社会保障及补助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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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障及补助名称 |
金额 |
发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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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申请人需如实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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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村 或居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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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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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社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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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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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发放单位留存一份,主管部门、社保局各备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