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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 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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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
为有效预防我市艾滋病母婴传播,更好地落实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2009〕11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我市被确定为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13个试点县市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在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公共卫生工作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着力推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建立由市妇幼保健院牵头,市疾控中心及各医疗单位积极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全面推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市妇幼保健院主要负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以及相关医疗保健服务(如阳性病人定点助产服务和干预治疗)、受集、汇总、传递全市相关信息。市疾控中心负责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药品,指导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艾滋病抗体的筛查及妇幼保健机构筛查实验室的建设,并承担检测(复核)等工作。市人民医院负责危重阳性孕产妇和婴儿的救治工作。其他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宣教、咨询、检测等工作。
三、对照要求,规范服务
根据《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上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项工作。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有机地融入到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等常规妇幼保健服务中,并予以加强,做到尽早发现、及时干预。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的婴儿,应按照方案要求针对性地进行产前指导、阻断、治疗和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婴儿喂养指导等服务,并指定市妇幼保健院为其提供住院分娩,市人民医院负责危重阳性孕产妇住院分娩,确保各项干预措施落实到位。
四、健全网络,加强队伍
要进一步发挥妇幼保健三级网络作用,构建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检测、治疗即关怀服务体系。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检测能力;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确保保健服务优质供给;要进一步规范和布局艾滋病初筛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有效、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检测流程;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规范管理和技术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五、广泛宣传,注重监管
各单位要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教作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宣教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增强服务对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增进孕产妇接受艾滋病检测的自觉性。市妇幼保健院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关信息报告制度,提高阳性孕产妇及婴儿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对数据信息的分析利用。
附件:1.上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实施方案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4.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季报表
5.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个案登记卡
6.上虞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附件下载:虞卫[2010]127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