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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安监管[2010]216号文的通知
园区各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安监管[201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园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危化品储存、生产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危化品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批复后,必须向安监部门申请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审查通过,并取得许可意见书后,方可申请或变更危化品储存、生产批准证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若建设项目未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申请或变更危化品储存、生产批准证书资料可以同步上报。
2、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化品建设项目在取得危化品储存、生产批准证书后,必须申请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并取得许可意见书后,方可实施危化品建设项目建设。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安装的,安监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经济罚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若建设项目未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3、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危化品建设项目在设备设施安装完毕,并经相关单项检测验收合格后,向安监部门申请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试生产备案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按相关要求,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期限,但最长期限(包含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需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试生产备案。未提出延期试生产备案申请或重新申请试生产备案的,备案期满后必须停止试生产活动。
4、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变更。按照最新规定,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试生产备案期限内完成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在试生产期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试生产期限满后,必须停止生产活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可同时上报。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安监管[2010]216号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危化品 安全许可 通知
报送:市安监局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0〕21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理时,发现一些项目存在建设时间不正常、许可事项衔接不紧密、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甚至与违法建设项目界限不清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提高相关许可事项的严肃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导,做好安全许可申报工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明确了省安监局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范围,为保证项目许可的连续性,与此建设项目相关的设立、设计、竣工验收等安全许可事项均应由省安监局审查决定。各级安监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告知企业及时向省安监局提出相关安全许可申请。
二、加强监督,做好安全许可衔接工作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2年。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若建设项目未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为六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做好试生产方案备案与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时间安排和衔接工作。为保证企业的连续生产,要求在试生产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在试生产期限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试生产期限满后要求企业必须停止生产活动。
三、加强管理,做好项目信息上报工作
当前,一些建设项目出现了通过设立安全审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试生产有效期内未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请有关市安监局对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一览表》(附件1),要求企业说明情况,传达相关要求。如果建设项目发生变更或取消,应书面向我局上报相关情况。为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动态情况,请各市安监局填写《省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动态情况表》(附件2),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危化处。
请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仔细梳理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同级审批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8132。
附件:1、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一览表
2、省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动态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