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0〕63号
各客运班车经营企业: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转发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39号)文件规定,为规范本市境内客运班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境内客运班车运价标准为:起步里程4公里,起步基价1.5元,以后每公里为0.18元,该运价已含公路客运附加费。新票价调整幅度最高不超过原票价1元,低于原票价的按原票价执行。
二、汽车东站旅客站务费标准为每票每次不超过0.5元。
三、客票价单位。客票的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处理为票价不足10元,以5角进整,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票价超过10元,以元进整,四舍五入。
四、我市境内的客运班车票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做好审定工作,经市交通局同意,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后执行。今后如发生班车线路新增、改道等,各经营企业必须按此程序重新申报。
五、各客运班车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本通知执行,不得擅自加价收费,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上虞市发展计划局、上虞市交通局《关于调整上虞市境内客运班车运价的通知》(虞计物〔2005〕71号)同时废止。其他我市有关汽车运价管理的政策与上级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