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
为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希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乡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5、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
6、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
7、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8、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9、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5-7人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3、确定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5、组织有竞选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
6、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创业、竞职和辞职等三项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查;
7、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8、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9、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选民登记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含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
2、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公民;
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可列入选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力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二)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经确认无误后,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公布后,村民如有异议的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10日前向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提出,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应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三、选举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两荐直选”的方式。即采取竞选人自荐报名、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推荐的无候选人直接选举。
(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3-5人组成。其中,单独设立一个妇女委员岗位,实行女委员专职专选。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从登记确认的本村选民中产生。同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
2、服务意识强。乐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对群众有感情,对工作有热情,有奉献精神,群众基础较好。
3、团结意识强。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配合合作意识和大局观念,心胸开阔,作风民主,关系和谐。
4、工作能力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有胜任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和办事能力,有一定的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5、自我要求高。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端正,尊老爱幼,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在党员和村民中有较高威信。
6、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知识。原则上新进班子的成员应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原班子成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留任,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并能胜任工作、群众拥护且身体健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4、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员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四、选举程序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2日前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符合任职条件的自荐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集中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四)投票选举时,村选举委员会要加强投票现场的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秘密写票处,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器材对选票进行拍摄,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
(五)投票时间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六)选票由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根据各村情况统一印制。
(七)选民凭选民证(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一人一票,严禁作假和冒名顶替。
投票期间因外出等原因不能上站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委托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媳妇)代为投票,并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人应为候选人之外的选民。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委托投票必须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必须持委托选举认可证(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领取选票。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病残等原因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
受委托人、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八)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专职妇女委员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
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职数填写选票进行选举,可以选足职位职数,也可以少选或不选,但不得多选。
(九)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场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核对统计票数、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十)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职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该职位选举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主任、又为委员或专职妇女委员的,该人选举得票无效;选举同一人既为委员、又为专职妇女委员的,该人仅计一票。
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十一)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二)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十三)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名,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如遇候选人票数相同,应将得票相同的人选均列入候选名单,并将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30日内举行。
(十四)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负责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五)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
(十六)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对移交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十七)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推选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村民代表人数原则上500人以下的村不少于20名;500人以上的村不少于30名,1000人以上的村35—40名;2000人以上的村40—45名。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推选村民代表时,应提高党员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村党组织成员应依程序当选村民代表。
五、选举纪律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2、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4、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二)有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乡人民政府或者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
(四)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五)乡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和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2、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3、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丁宅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村民委员会 换届 实施办法
丁宅乡党政办 2011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