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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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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上虞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上虞市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乡镇、街道应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审查;

(六)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

(七)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八)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拟定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五)组织有竞选意向的选民自荐报名,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

(六)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创业、竞职和辞职等三项承诺;

(七)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经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履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原则上500人以下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20人;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不少于30人;1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为35-40人;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为40-45人;3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为45-50人。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党员应占一定的比例。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三分之一以上。

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采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户代表参加的方式推选产生,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采取按比例定名额专选的方式进行;党员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进行。

推进村民代表的同时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的(含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村民;

2、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可列入选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第十条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对外出的选民,应事先发出通知,要求其回村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10日前向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提出,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应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两荐直选”的方式。即采取竞选人自荐、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推荐、无候选人直接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3-5人组成。其中,单独设立一个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从经登记确认的本村选民中产生。应具备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能创业致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对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行期满)未满5年,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其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十六条  凡具备任职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和为村民服务的选民,可向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并提出自荐承诺,即竞职、创业和辞职承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自荐人员的承诺内容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将自荐人员名单提交乡镇、街道党委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任职资格的联审。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经联审符合任职条件的自荐人,应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名单应及时张榜公布,并对其自荐承诺书通过村务公开栏张贴、广播播放等形式向选民进行宣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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