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市新围海涂土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新围海涂土地的管理,明确建设、收储、使用等各单位的工作职责,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围涂土地是指由市围垦局2005年及以后年度围垦的海涂土地,包括世纪丘、世纪新丘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围垦的海涂土地。
二、验收及移交
第三条 凡已围的海涂土地由上虞市海涂围垦管理局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项目较大的,可先进行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相关单位使用。
第四条 新围海涂土地加固除险工作由市围垦局负责。
第五条 新围海涂土地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国资办)组织围垦局、国土资源局和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包括移交时间、土地四址、土地面积、土地价格及其结算办法、双方权责等相关事项。
三、成本核算和资金结算
第六条 新围海涂土地移交价格按围垦成本进行结算。围垦成本包括围涂的实际成本和需要分摊的其他配套工程成本和项目筹资成本。项目筹资成本包括建设期筹资成本及还贷等相关财务利息支出。
第七条 需分摊的其他配套工程包括:标准海塘建设工程、新东进闸及配套工程、临时促淤工程和市政府明确的需市围垦局建设或出资投入该区域的其他配套辅助工程。
第八条 新围海涂土地的成本核算本着实际、合理的原则,由市围垦局组织核算,经财政、审计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复,以后凡涉及新围海涂土地的资金结算原则上按此价格进行结算。移交面积按所有圈围面积(除堤塘外,包括水域)计算。
第九条 由于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围涂成本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确定成本价格。
第十条 资金结算由市财政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核定单价从每宗土地出让金中筹措的方式操作。
第十一条 市围垦局收到土地结算资金后应及时归还相应的银行贷款和债务。
第十二条 市围垦局的融资平台(市海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归还全部银行贷款等债务后,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对海涂投资公司进行清算,未移交土地由市政府确定有关单位进行管理,结余资金可结转未移交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或移交财政部门。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围垦局、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