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浙卫办医〔2011〕2号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省临床检验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和相应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委托浙江省临床检验中心开展;省临床检验中心应按照《办法》要求,组建专家库,制定技术审核办法,并报我厅审定后方可实施;对通过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及时报我厅备案。
二、已取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核发《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合格证书》的医疗机构,由省临床检验中心按照简易程序对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完成审核工作(具体程序由省临床检验中心制定);通过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直接向浙江省临床检验中心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通过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未通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检验项目;未进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相应检验项目。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日常检验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通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卫办医〔2011〕2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