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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号)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市企业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凡20101231前已按企业职工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1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60,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8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8元、退职按每人每月55元为基础,再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3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

219531231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1231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1231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1231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101231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市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市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市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低基数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01231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全市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全市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保养人员按退职人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111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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