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8号)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1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6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8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8元、退职按每人每月55元为基础,再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3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
2.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市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市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全市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低基数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
(六)企业保养人员按退职人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