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作出的对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实行健康体检的重要决策,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8〕7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步骤;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上虞的重要举措;是为民办实事,让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增强制度吸引力的一项措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切实把此项实事办好。
二、 体检内容
(一) 体检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参加上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2008年12月、2009年12月两次连续缴费的人员(“新农医”托管人员除外)。其中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参保年限已折算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的人员不列入本次范围。
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83号)文件规定纳入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范围的人员,体检项目标准和方式根据虞卫〔2010〕107号文件执行,其他人员的健康体检按本通知执行。
(二) 体检标准:成年人165元/人,未成年人42元/
人。
(三) 体检时间:2011年1月—2月
(四) 体检形式:
1、 成年人:参保缴费后凭“社保一本通”的缴费记录到社区领取体检券,由社区组织安排到体检承办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2、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原则上实行货币化体检(体检费划入医保个人账户自行体检,下同),也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领券体检。
3、 未成年人实行货币化体检。
4、 体检费划入时间为2011年5月。
(五)成年人体检项目:物理体检(内、外科),心电图,计算机X线胸部摄片,两大常规(血、尿),彩色B超(肝、胆、双肾),血糖,血脂,肾功能,GPT,AFP,眼科常规。
三、组织实施
(一)部门、乡镇(街道)职责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加上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宣传引导等工作。具体由市社保中心负责符合体检条件人员的认定(含在校生)、印制“体检券”、传输人员信息、确定健康体检承办医疗机构,发放货币化体检人员的体检费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健康体检经费(包括申拨省级财政补助经费),与市社保中心、承办医疗机构结算体检费用等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承办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本次体检结果记入社区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各承办医疗机构要确定一名人员专人专职负责本次健康体检组织协调工作,为体检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好体检人员情况统计、体检结果反馈、体检费用结报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健康体检档案记录保存工作。
4.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参加上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在校生的健康体检政策宣传工作。
5.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参加上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人员健康体检的宣传组织工作,登记发放“体检券”,组织健康体检。
(二)体检承办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9〕244号文件)规定,本次城镇居民健康体检的承办医院为上虞市人民医院、上虞市中医院、上虞市妇保院、第二人民医院、东关中心卫生院、丰惠中心卫生院、小越中心卫生院、章镇中心卫生院、下管中心卫生院。
(联系人:胡智丰 电话82219077)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上 虞 市 卫 生 局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