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0〕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鼓励、引导外资并购和外企利润增资,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提升竞争能力。现就外资并购和外企利润增资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外资并购: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称“股权并购”); 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称“资产并购”)。
2.利润增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二、鼓励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因外资并购发生土地转让的,若被并购企业原占用土地属于出让性质,按相关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若被并购企业原占用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由被并购方在并购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工业用地出让现势评估价的40%收取,再按相关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
2.土地等生产要素在并购过程中其相关中介费用实行减半收取。
(二)税收政策
1.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因股权或资产交易产生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所缴纳的企业。
2.经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并购后第一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比并购前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超过10%增长部分增缴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3.在利润增资过程中,外方因利润分配用于增资而缴纳的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4.经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原被并购企业房屋、土地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市部分自并购年度起三年内按50%予以奖励。
(三)水电政策
被并购企业原核定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合同容量,允许更名或过户到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容量按规定办理。
(四)到资奖励
对外资并购项目及利润增资项目的到资奖励,分别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外资)力度的若干奖励政策意见》(虞政发〔2010〕1号)中第(三)条第1款、第(二)条实施。
三、组织推进
鼓励支持外资并购、外企利润增资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转型升级,进一步做好外资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市政府决定由市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外资并购、外企利润增资的各项工作,研究探讨解决企业利用外资中有关重大政策问题,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此前涉及到企业利用外资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二
○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