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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社保管理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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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执行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社保管理员任职制度,建立与健全社保管理员业务培训、持证上岗、绩效考核、继续教育等配套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社保管理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证上岗对象

全市用人单位中从事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人员(社保管理员),社保管理员资格须由单位申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审核登记注册。社保管理员须持证上岗。

二、业务经办范围

获得社保管理员资格并持有社保管理员证件(《专项能力证书》)的,可代表任职单位办理下列社会保险业务:

(一)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网上申报;

(二)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待遇享受等有关信息;

(三)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依法注销业务;

(四)申请办理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事项;

(五)办理职工社会保障卡;

   (六)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实施社保稽核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的资料;

   (七)办理社会保险其他授权事项。

    三、培训和证书核发

    初始任职的社保管理员,经社会保险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核发社保管理员《专项能力证书》。

    本通知下发前已注册登记的社保管理员还未参加培训的,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任职的社保管理员,在市社保中心登记注册的同时进行培训报名,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

    社保管理员到市社保中心为本单位办理社保业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书。

    四、监督考核

    对社保管理员按年度进行考核,发现社保经办业务差错率较高等情况的,将在本年度内对该经办人员重新进行业务培训,业务经办准确率,将作为社保管理员继续教育时的平时成绩计入。

    社保管理员持证上岗、继续教育情况列入社保稽核内容。

    五、继续教育

    持证上岗的社保管理员将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以业务知识更新为主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充分运用网络、面授等各种形式进行。

    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的社保管理员,如无正当理由,将向单位和本人发关注函,或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六、证书换发

    社保管理员证书每5年为一个换证周期,到期后持证人员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换发新的证书。

    社保管理员证件遗失的,应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声明期过后无异议的,持单位证明到本局补办。

    七、有关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重视社保管理员的持证上岗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确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社保管理员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认真学习,通过培训使自己的社保业务能力有较大的提高。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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