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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级物业经营项目集约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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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村级物业经营项目建设相关政策界限,大力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切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经研究,决定对推进村级物业经营项目集约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虞政发〔20096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集中建设物业项目的有关规定

1、实施主体。联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二个及二个以上行政村。

2、联建方式。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租赁经营;也可在同一地块内联合规划建设,产权分割明晰,自主租赁经营。

3、运作要求。采用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必须按照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实施;采用其他方式的,必须将建设工程纳入各自的在建科目中,工程竣工后须及时将资产登记入帐。项目必须经参与联建的各相关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联建各村须共同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选址地、建筑规模及方式、工程款拨付、产权界定、建成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

二、适度加大村级物业经营项目的扶持力度

1、明确地方贡献部分范围和奖励额度。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过程中缴纳的耕占税、水利建设基金、土管费的留市部分为地方贡献部分,实行全额奖励。

2、扩大建设成本列入范围。项目用地采用国有划拨或办理集体使用土地的,除地方贡献部分外的其它费用全额列入建设成本;项目用地出让取得的,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的额度不高于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取得的成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办理各种手续缴纳的相关税费全额列入建设成本。

3、适度提高补助上限。单建项目的补助标准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三、附则

本补充意见由市农办负责解释,自发文 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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