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村级物业经营项目建设相关政策界限,大力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切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经研究,决定对推进村级物业经营项目集约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虞政发〔2009〕6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集中建设物业项目的有关规定
1、实施主体。联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二个及二个以上行政村。
2、联建方式。可以采用股份合作制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租赁经营;也可在同一地块内联合规划建设,产权分割明晰,自主租赁经营。
3、运作要求。采用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必须按照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实施;采用其他方式的,必须将建设工程纳入各自的在建科目中,工程竣工后须及时将资产登记入帐。项目必须经参与联建的各相关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联建各村须共同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选址地、建筑规模及方式、工程款拨付、产权界定、建成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
二、适度加大村级物业经营项目的扶持力度
1、明确地方贡献部分范围和奖励额度。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过程中缴纳的耕占税、水利建设基金、土管费的留市部分为地方贡献部分,实行全额奖励。
2、扩大建设成本列入范围。项目用地采用国有划拨或办理集体使用土地的,除地方贡献部分外的其它费用全额列入建设成本;项目用地出让取得的,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的额度不高于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取得的成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办理各种手续缴纳的相关税费全额列入建设成本。
3、适度提高补助上限。单建项目的补助标准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三、附则
本补充意见由市农办负责解释,自发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