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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浦镇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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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矿企业:

    为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虞政办发[2011]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43号)文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易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场所的安全检查,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采取强有力措施,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实施整改,从根本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保持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1、道路交通:重点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危险路段和挂牌隐患情况;对全镇村内桥梁的安全检查,学生接送车、企事业单位接送车、农机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对水上交通及渡口安全和监督检查情况;应对恶劣天气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2、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商场市场、旅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出租居住房、“三合一”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3、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监管,特别是对危险性较大反应及工艺的安全管理情况;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防中毒事故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乱停乱放整治情况。

    4、建筑工地: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排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隐患整治情况,防止起重机械的倒塌、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垮塌、基坑的坍塌、人员坠落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制、现场管理及安全防范措施等落实情况;

    5、特种设备:重点检查旅馆、学校、浴室、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及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以及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情况,现场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

    6、矿山企业:重点检查矿山开采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情况;防爆破伤害、防冒顶、防坍塌等措施落实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急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检查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分两个阶段同时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和检查阶段(2月25日至3月4日)

    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整改落实。同时镇政府分组对各单位开展检查。

    第二阶段:上级督查阶段(2月24日至3月5日)

    由市领导带队,抽调有关部门,分七个组对各单位开展督查。

    镇检查组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工矿企业、商贸流通组

    组  长:郑哲军

    副组长:宋军飞

    责任部门:资产管理中心、上浦派出所、上浦质监所、安监所

    工作职责:工矿企业、流贸流通企业、渡口和出租房等的消防、特种设备和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二组:文教卫生组

    组  长:石建霞

    责任部门:社会事务办

    工作职责: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包括学校食堂、食品、校舍和学生接送车、学校周边安全等),网吧、文化娱乐场所、印刷企业等安全检查。

    第三组:农林渔牧组

    组  长:许明海

    责任部门:农技信息中心

    工作职责:农机车辆、山林、渔业生产、水库、标准堤塘等安全检查。

    第四组: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组

    组  长:张海君

    责任部门:建设发展办

    工作职责:道路和桥梁安全、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第五组:东山景区组

    组  长:章坤华

    责任部门:东山景区开发办

    工作职责:景区内道路、消防和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和实施常态化管理,关健是检查、重点是整改,认真组织落实好本次大检查。

    2、各检查组要合理安排时间,突出检查重点,深入仔细开展检查,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3、各检查组要将检查表于2011年3月4日前报镇安监所,便于及时汇总上报。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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