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1〕29号
为维护我市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炸鱼、毒鱼、电鱼违法犯罪活动,对在我市境内从事炸鱼、毒鱼、电鱼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其爆炸物、有毒物、电渔器具及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制造、销售炸鱼、毒鱼、电鱼器具,对非法制造、销售炸鱼、毒鱼、电鱼器具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主动履职,一经发现电鱼、毒鱼、炸鱼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同时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举报电话:渔政部门 82133992。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