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有关内容,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八)〉严禁酒后驾驶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八)》
严禁酒后驾驶的通知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今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罪名,醉酒驾驶和飙车被列入其中。为切实加强我市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树立模范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现将我市开展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八)》,严禁广大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酒后驾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适用刑法进行处罚,既彰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更体现了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运用,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遵守交通法律、平安出行,是关系到全市和谐社会建设和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形象的具体行动,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深刻领会醉酒入刑的重要意义,切实认识“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的重要性,全面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学习、带头宣传。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活动为契机,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一次再动员、再学习、再教育、再宣传活动,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要积极向身边亲属朋友等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宣传面,扩大社会知晓率,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氛围。
三、树好表率、模范遵守。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要在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等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要求,以身作则,从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对单位负责、对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良好公众形象负责的高度出发,坚决做到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酒后及醉酒驾车,不碰酒后驾驶这条“高压线”,并主动约束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守法行驶,努力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和谐社会建设。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广大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模范遵守,为推进和谐上虞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节选)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节选)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节选)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