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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发改检〔2011〕3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价检〔2011〕1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下载:浙价检[2011]177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