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
务教育条例》,保障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推进我市教育公平均衡发展,不断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对外形象,按照国务院提出的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总结《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虞政办发〔2005〕141号)实施以来的做法和新出现的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落实政府责任
1.充分认识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保障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良好的教育是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促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2.强化政府职责和支持力度。保障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贯彻落实“两个为主”的精神,切实履行职责,把新居民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职业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范围。公安、新居民事务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新居民子女暂住登记、人数统计工作;卫生部门要把新居民子女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人力社保、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用工单位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各乡镇(街道)要会同教体、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加大对非法办学查处力度,保障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安全与质量。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切实保障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使新居民子女和本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教育。
二、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公办学校主渠道作用
1.健全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机制。解决新居民子女就学要坚持“融入本地、一视同仁”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新居民子女分布、数量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充分考虑新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统筹公办中小学接纳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把解决本辖区内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的招生计划,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入学。
2.落实新居民子女就学规划。各乡镇(街道)要以常住适龄人口为依据规划学校布点。新居民子女集聚而当地公办学校无法全部吸纳的乡镇(街道),要新建或利用闲置校舍举办新居民子女学校,采取独立建校、与公办学校联办等灵活机制,全面解决新居民子女的教育问题。
3.完善公办学校接收新居民子女入学的补助和奖励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新居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在流入地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就读,一律不得收取费用。继续对公办学校招收的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实行与本地居民子女相同的财政生均拨款政策。要把新居民子女中的特困学生列入政府“教育券”、“希望工程”、慈善总会等的资助范围。要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新居民子女。
三、规范招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新居民子女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暂住地乡镇(街道)指定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1. 其父母与当地用工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当地经商并取得工商执照,已取得临时居住证(居住证)的;
2. 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新居民子女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义务教育对象及其父母在原籍的户籍证明;
(2)父母的身份证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
(3)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免疫接种卡》;
(5)原籍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或小学在本市毕业的除外)。
四、合理安排,普及新居民子女的职业教育
新居民子女是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潜在力量。要积极鼓励新居民子女就读本市职业学校。职业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吸纳新居民子女入学。就读职业学校的新居民子女,与本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各乡镇(街道)成校要积极做好其他新居民子女的就业培训,把新居民子女的就业培训列入本地预备劳动力的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把新居民子女的就业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本地预备劳动力就业培训的培训经费标准予以保障。
五、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新居民子女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
1.加大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对就读民办新居民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提供学习用书、“爱心营养餐” 和符合条件的减免学杂费政策。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对新居民子女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发改、规划、教体部门要把新居民子女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市内公办在职教师创办以新居民子女就读为主的学校,其教师身份保留,国拨工资由原编制所在学校发放。对公办教师创办的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招收新居民子女人数超过300人的,从开始举办起,市财政每年除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外,再给予每年每生400元的经费补助,用于补助教师工资。市财政要对新居民子女学校的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教体、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
2.切实加强新居民子女学校的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政府是辖区内新居民子女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起安全监管责任。教体、公安、民政、交通、文广、建管、卫生、工商、消防等部门要配合乡镇(街道)对学校校舍建筑、设施设备、周边治安环境、食品卫生、学生接送车辆安全及消防等进行检查,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相关用工单位(企业)要及时了解、掌握招聘的新居民情况,积极配合处理涉及新居民子女突发事件。
3.规范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办学行为。把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纳入当地乡镇(街道)中小学业务管理体系,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认真执行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督促学校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逐步建立对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督导评估机制。新居民子女在接受教育、评优评奖、入团入队、校内外活动、困难补助等方面与本地生一视同仁。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做到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将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校长、教师纳入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体系。教体部门要通过输出管理、名师带徒、资源共享、教师支教等形式,大力提升新居民子女学校的管理水平、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使新居民子女学校融入本地的义务教育。
六、加强领导,合力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落实流入地政府为主的责任,建立以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依托、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解决新居民子女教育问题的综合协调机制,在新居民子女居住登记、疫苗接种、学校收费、学校安全设施配备、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方面,新居民事务管理、发改、教体、公安、文广、卫生、人力社保、住建、城管执法、综治等部门应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系统,形成健全有序的协作机制。
2.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新居民子女报考我市职业学校,努力为新居民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学环境。
3.加强督查考核。公办学校要把接收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入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每学期初,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教体局要将公办学校接收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列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学校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新居民事务局要把各乡镇(街道)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列入督查重要内容,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