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确保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 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
(一)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实施意见》(虞建〔2008〕113号)的规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进行预售或变相预售。严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认筹、
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
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商品房预售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含地价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低层建筑达到主体结构结顶,多层及多层以上建筑无地下室的完成主体结构二层以上、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有地下室的完成地下室顶板工程。
(三)预售规模。城区中规划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地上面积,下同)小于(含)3万平方米的商品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乡镇中规划建筑面积小于(含)1.5万平方米的商品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1.5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万平方米。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方案及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配套公建的名称、位置、建筑面积;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部位;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详细情况,包括规划核准的四至、楼栋号、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本期预售楼栋的基础完成时间;结构封顶时间;竣工交付时间;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楼栋目前的施工进度。
(三)项目预售计划:项目整体预售计划,包括每期开盘时间、房屋套数、预售建筑面积等;本期开盘方案,包括暂定开盘时间、销售机构、开盘现场负责人员等情况;预售流程,包括购房客户排号、选房、签约流程;预售方式,包括电脑排号、现场摇号或先到先选等公开方式。
(四)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本期预售楼栋的出让及规划情况对照表;本期预售楼栋的楼盘表、经备案的测绘成果;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优惠幅度。
(五)本期自留商品房情况:开发企业自留商品房的楼号、房号、规划用途、套数、建筑面积;开发企业需说明自留商品房的原因及自留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承诺;地下车库用于自留的租赁车位和用于住户租赁车位的数量、位置、建筑面积。
(六)开发企业应于每月30日前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销售清单报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
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张贴。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全部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本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建立销售现场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等行为,视情将采取限期整改、收回或延期发放《商品房预售证》、降低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等措施。
四、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