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比例
根据省政府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左右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适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的精神,决定从2011年起,对我市选择1000元档、1500元档和2000元档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提高到25%。今后我市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时财政按新比例补贴。
此次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后,对下列参保对象财政补贴及待遇按如下意见处理:
对2010年已按1000元档至2000元档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待遇的,扣除2010年及以前年度(含折算年限,下同)正常缴费额后,财政按新的补贴标准予以补差,补差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待遇重新计发。
对2010年已按100元档至1500元档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待遇的,允许参保人在2011年11月30日前选择由低档调至高档,并补缴调档差额(补缴计算不含2010年及以前年度正常缴费年限),财政按对应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予以补差,其中,调至1000元档至2000元档缴费标准的按新补贴标准予以补差;补差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待遇从调档补差后的次月起重新计发,逾期不再办理。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等因素,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至89周岁人员,由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统一提高到80元/人。
在以上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对上虞市户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所有人员,再增发每月20元/人的城乡居民养老补贴。此项补贴以后符合享受条件人员,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同步发放。
三、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
为进一步体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原则,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6年及以上的养老待遇享受人员,养老金重新计发。同时对2009年12月31日前、按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8〕26号)及有关规定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
四、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我市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发放每月30元的高龄补贴。
五、其他
1、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高龄老人补贴从2011年4月1日起予以补发。
2、2011年7月1日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参保对象可按绍政发〔2009〕78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在2011年11月30日前办理退保手续。逾期不办的,对其中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视同选择折算,由市社保中心于年底前统一办理折算。
3、2011年度的参保缴费期由原5月1日至6月20日调整为从7月1日至11月30日。
4、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