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为在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暂调整为按上年度全部在编职工工资总额80%计算确定。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确定;高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二、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在编职工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30元。
三、调整缴费年度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基数由各参保单位于每年5月25日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四、其它
1、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支乡科技人员,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30元。凡要求参加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市社保经办机构可予以办理。
2、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费率为20%,缴费标准于每年7月份公布,基金征收期调整到每年7月。
3、参加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需要补缴医保基金的,补缴基数调整为办理补缴手续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平均缴费基数。
4、2010年度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标准执行至2011年6月。2011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延长至6月25日。
5、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