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1〕3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完善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其门诊统筹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且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含所辖服务站)门诊诊治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药费及诊疗项目费,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报销55%,退休人员报销65%;在其他定点的医疗机构门诊诊治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60%。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三、提高大病补助金报销比例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病补助金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0%,上不封顶。
四、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其当年度个人帐户用完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在职80%、退休85%比例报销。
五、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本政策从2011年医保年度起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