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1〕48号
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8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就规范本市公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内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下同)。
二、收费项目
中等职业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
三、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一)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不包括大修理费用)、水电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住宿费标准依据生均住宿成本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及卫生人员经费;水、电费用;房屋设备修缮费(不包括大修理费用)等运行费用。
(二)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稳定学校收费标准的规定,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学校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专业设置的批复文件等;
2. 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标准折合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生均住宿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情况;
3.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的建议;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制定或调整的建议;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分析;
4. 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学校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四、规范代收费管理
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而代收代付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本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代收费包括课本、作业本费二项。课本费在省教育厅没有统一公布《教学用书目录》之前按实际用书情况合理确定;作业本费为教学计划所需的学生作业本用量费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代收费用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学校在标准内按学期据实向学生结算。
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五、退费规定
(一)学校对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终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二)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如因学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六、收费减免
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贫困生、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或代收费,具体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收支管理
(一)中等职业学校在收费前应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二)学校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资金属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核准支取的经费均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用于学校的各项正常支出。
(三)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本通知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 虞 市 财 政 局
上虞市教育体育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