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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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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17号)要求,我厅委托省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结果
(一)下列医院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省级医院: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杭州: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江干区人民医院、萧山医院、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萧山区第三人民医院、萧山区中医院、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富阳市人民医院、富阳市中医骨伤医院、富阳市新登中医骨伤科医院、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县中医院、临安市人民医院、临安市中医医院、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建德市中医院、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
宁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第六医院、宁波市中医院、慈溪市人民医院、慈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慈溪市中医院、奉化市人民医院、奉化市中医院、奉化新桥骨科医院、宁海县第一医院、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象山县中医医院、明州医院、宁波市第九医院、镇海龙赛医院、北仑区人民医院、北仑区怡和医院、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
温州: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温州市中医院、温州手足外科医院、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永嘉县人民医院、永嘉县中医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中医院、文成县人民医院、平阳县人民医院、乐清市人民医院、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苍南县人民医院、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温州东南脊柱外科医院
湖州: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医院、德清县人民医院、长兴县人民医院、长兴县中医院、安吉县人民医院、安吉县第三人民医院、安吉县中医院、南浔人民医院
嘉兴: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嘉兴市中医院、浙江省荣军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医院、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平湖市中医院、海盐县人民医院、海盐县中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桐乡市中医医院、新安国际医院
绍兴: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中医院、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诸暨市人民医院、诸暨市第六人民医院、诸暨市中医医院、诸暨市红十字医院、上虞市人民医院、上虞市中医院、嵊州市人民医院、新昌县人民医院、新昌县中医院、新昌县张氏骨伤医院
舟山:舟山医院、舟山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普陀区人民医院、舟山顾鹤传骨伤医院、舟山广安骨伤医院
金华: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金华市中医院、金华广福肿瘤医院、文荣医院、兰溪市人民医院、兰溪市中医院、义乌市中心医院、义乌稠州民营股份医院、义乌复元私立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东阳市中医院、东阳市横店医院、横店集团医院、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浦江县人民医院、浦江县中医院、磐安县人民医院
衢州:衢州市人民医院、浙江衢化医院、常山县人民医院、江山市人民医院、开化县人民医院、开化县中医院、程氏中医骨伤医院、柯城区人民医院、龙游县人民医院、龙游县中医医院
台州:台州医院、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台州市中医院、台州市博爱医院、台州曙光医院、台州市立医院、黄岩区中医院、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温岭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岭市第三人民医院、温岭市第四人民医院、温岭市中医院、温岭骨伤科医院、玉环县人民医院、天台县人民医院、仙居县人民医院、三门县人民医院
丽水: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龙泉市人民医院、青田县人民医院、庆元县人民医院、松阳县人民医院、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缙云县人民医院、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
(二)下列医院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
杭州:浙江绿城医院、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余杭区中医院、余杭骨科医院、建德市第三人民医院
宁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宁波市鄞州区第二人民医院
温州:温州曙光医院
台州:三门县中医院、温岭大溪东方医院
丽水:缙云县田氏伤科医院、云和县人民医院
二、请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骨科专业诊疗科目下增加“人工关节置换技术”诊疗项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
三、其它未取得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和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该项诊疗活动。
二○一一年十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