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1〕6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管道燃气预埋费问题的批复》(浙价资〔2010〕255号)和市政府〔2011〕62号专题会议纪要,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预埋收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明确:
一、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建设业主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新建住宅项目建设业主应将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取消我市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费和开户费,改按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暂定3000元/户,列入新建住宅开发成本,不得单独在房价外收取。
三、执行时间。2011年10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上规定执行。经市政府同意,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发展城区管道燃气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1998〕36号)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