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
为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岭南”建设,进一步夯实化解矛盾纠纷的基层基础,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要求各村设立“和事佬”人民调解工作室简称“和事佬”工作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设立村级“和事佬”工作室
(一)原则上每村聘请2-5名“和事佬”(每个自然村不少于一名),建立“和事佬”工作室,工作室的名称为:岭南乡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事佬”工作室,可简称“和事佬工作室”。
(二)工作室一般应设置在村民委员会内,方便群众、便于工作和联系,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和事佬”有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2、工作室有明显的标识,有醒目的引导标记;
3、工作室应张贴“和事佬”工作职责,公示“和事佬”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纪律。制度标识牌建议尺寸为
上述标识、制度、办公桌、椅、柜等由乡司法所统一配发。
三、“和事佬”工作职责
(一)学习熟悉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及时了解掌握本村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
(三)及时受理、公正调处本辖区的民间矛盾纠纷;
(四)制作规范的调解卷宗,及时登记纠纷调处情况;
(五)参与其它疑难纠纷的调处及群体性纠纷的疏导化解;
(六)认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及不安定因素的排查;
(七)通过调解、排查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九)向村委会和上级党委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
(十)完成村委会和乡司法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村一“和事佬”工作室,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施意见”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乡党委、政府深化“平安岭南”建设的一项战略决策,抓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全乡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村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乡党委、乡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一村一“和事佬”工作室的设立和运作。
(二)精心组织,能早则早。各村是“和事佬”工作室的直接责任单位,村主职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村要认真按照此文件要求,严格标准,严格把关,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积极做好一村一“和事佬”工作室的设立工作。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积极为党委政府提供意见建议;要精心物色人选,确定聘用人员和范围,切实把有志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合适人员聘进来;要落实“和事佬”办公场所,建立一个方便群众、方便工作的“和事佬”工作室。整个工作应在10月上旬前基本完成。
(三)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制度,专职调解员要定位、定岗、定责,使专职调解员的职责明确、责任明晰,做到专职、专业、专心。各村、 “和事佬”的工作时间按照每日半天在工作室坐班,居民发生纠纷时随时到场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职调解员的有关管理、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切实增强专职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专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专职调解员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和事佬”。“和事佬”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指导,发挥作用。 要加强协调和沟通,认真摸排矛盾纠纷信息并及时向乡司法所上报。要加强对“和事佬”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乡司法所将及时组织上岗前培训,让和事佬调解员尽快适应工作,胜任本职,迅速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村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使“和事佬”工作室迅速部署到位、落实到位,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基层基础,从而推进“平安岭南,和谐岭南”的建设。
附:1、岭南乡 村“和事佬”登记表。(9月18日前上报乡司法所)
2、岭南乡“和事佬”管理办法
岭南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设立 和事佬 工作室 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
岭南乡党政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印发
附件1
岭南乡 村“和事佬”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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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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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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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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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或主要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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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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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司法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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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
岭南乡“和事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乡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事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和事佬”是指经过自荐或推荐,由村委会聘请,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受村党支部、村委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和事佬”的选聘。各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四条 “和事佬”的选聘范围:
(1)退休的政法干部或镇、街道干部;
(2)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的村、社区和企事业退休人员;
(3)符合条件的其他热心人民调解的公民。
第五条 “和事佬”的基本条件:
(1)政治上可靠,组织纪律性强,无违法犯罪记录;
(2)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公道正派,在辖区内有一定威望;
(3)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法律常识;
(4)身体健康,能适应调解工作需要;
(5)有一定的生活来源,“和事佬”一般应居住在本村范围内;
(6)年龄一般控制在35至65周岁之间。
第六条 “和事佬”实行聘用制。
村调委会的“和事佬”由本人自荐或推荐,也可由各村自行物色聘用,并经司法所组织业务培训,所在村审核确定后,由各村颁发聘书,并报乡司法所备案。
第七条 “和事佬”的聘期。聘用期为一年,实行一年一聘。聘任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聘,也可即行终止聘任,续聘、解聘情况应到乡司法所备案。
第八条 “和事佬”的待遇。“和事佬”待遇由工作补贴、案件奖励两部分组成。工作补贴由各村根据工作量来定,依志愿者性质为主,只作少量补贴。办案补贴按照乡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执行。同时,乡司法所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请乡政府逐步提高。
第九条 “和事佬”的管理。日常管理由各村负责,受村委会和村调解主任的指派开展业务工作,乡司法所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条 “和事佬”的学习培训。乡司法所每季、各村每月结合工作召开例会,对“和事佬”进行教育培训。乡司法所每年一次,对“和事佬”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和事佬”的考核。分为出勤、工作、业务考核。各村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出勤、工作考核,乡司法所结合案件补助发放工作实施业务考核。
第十二条 “和事佬”的解聘。“和事佬”有违法违纪现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1)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2)业务能力或身体状况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
(3)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司法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