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3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1]82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平安上虞”、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上虞市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市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市综治办、监察局、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共同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考核。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部门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等规定,结合各部门职责,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和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等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广电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市政勘察设计、市政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瓶装燃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建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须经建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等须经规划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煤炭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店外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农林渔牧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检疫诊疗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等须经农业林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旅游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盐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审查同意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通信服务企业:按照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不为违法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工作协办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将结果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三)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
供水、供电等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长效监管机制。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各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市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协调和督查作用。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稳妥操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坚决查处或取缔。
(三)严格条件,依法准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