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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镇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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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0号)、《上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虞政发[2007]31号)和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虞人社复[2011]14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乡镇所属的农技信息中心、资产管理中心、会计代理中心、计生服务站等四家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在册人员。

二、岗位设置情况

根据《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永和镇政府下属四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虞人社复[2011]14号)本单位岗位设置目标方案为:单位岗位总量21人,其中:管理岗位4人,八级职员4人,占岗位总量的19%;专业技术岗位16人,占岗位总量的76.2%;工勤技能岗位1人,占岗位总量的4.8%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中级岗位7个,占专业技术岗位43.8%,其中:八级岗位2个,占中级岗位比例28.6%;九级岗位3个,占中级岗位比例42.9%;十级岗位2个,占中级岗位比例28.6%。初级岗位9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3.3%,其中十一级岗位4人,占初级岗位比例的44.4%;十二级岗位5人,占占初级岗位比例的55.6%

首次设岗可聘岗位总量为21个,其中:管理岗位4个,其中八级职员3人,九级职员1人;专业技术岗位19个(其中包含单位领导“双肩挑”岗位3个),工勤技能岗位1个,为三级技术工。专业技术岗位分中级6人,初级13人。其中:中级八级2人,九级2人,十级2人;初级十一级6人,初级十二级7人。

三、岗位任职条件

根据市委办[2011]50号文件和其他相关要求,根据不同的岗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以下岗位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可应聘到管理八级岗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双肩挑”。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专业技术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入岗条件。聘任到同一档次高一等级岗位,应在低一等级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首次入岗时,聘任到中级九级岗位必须在中级岗位上聘任三年以上,聘任到中级八级岗位必须在中级岗位上聘任六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五)在同一档次中到达或超过规定任职时间的人员超过虞人社复[2011]19号文件《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永和镇政府下属四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核定的岗位数量时,按聘任(任职)时间和专业工龄长短来确定入岗对象。

四、岗位聘用程序和形式:

1)公布岗位及任职条件

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单位拟定具体聘用方案

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通过初审的应聘人数、条件对照虞人社复[2011]19号文件中我镇《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可聘用岗位数量表》,拟定具体岗位聘用名单方案,并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名单;

5)聘用方案公示

聘用名单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取消聘用资格。

6)召开职工大会公布方案

召开事业单位全体人员会议公布聘用方案。

7)聘用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上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党群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实施步骤及完成时间

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总体安排是:20118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分以下三个步骤实施:

120116月底前,拟定岗位的总量、类别和等级,以及不同岗位实践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并上报核准

220118月中旬,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广泛听取事业单位人员对实施方案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320118月底前,制定岗位说明书,组织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程序审核认定。

 

永和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 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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