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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虞 市 人 民 法 院
文件
上 虞 市 司 法 局
虞司〔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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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
对接联动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院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司法所:
现将《上虞市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法院 上虞市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调解 对接联动 操作规程
抄送:王慧琳同志、丁松勇同志、解砚同志,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上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8月5日印发
上虞市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操作规程(试行)
为积极构建和谐司法,切实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规范诉调对接工作,及时、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上虞市人民法院、上虞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和《上虞市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及市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负责民商事立案的工作人员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下列纠纷,可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时引导当事人先行申请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
(二)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赠与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债权纠纷;
(四)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五)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申请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不得调解,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负责民商事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
第二条 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对已受理的标的额在三万元以下、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涉及外地当事人及财产保全的案件除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委托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第三条 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负责民商事立案的工作人员对受引导申请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委托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应当进行登记。其中诉前引导申请调解的应出具《建议人民调解函》、诉中委托调解的应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函》,与相关材料等一并交由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签收。
第四条 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对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引导申请调解的或者委托调解的所有案件,应分别建立相应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条 对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引导申请调解的或者委托调解的,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审查材料。受理时应当审查以下材料:《建议人民调解函》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函》、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和《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申请书》由人民调解员指导当事人填写;《民事纠纷受理登记表》由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填写。当事人在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前反悔拒绝接受人民调解的,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函告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
(三)调解纠纷。一般纠纷,可由一名人民调解员单独调解,复杂、疑难纠纷,可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过程中应做好调解笔录,并由人民调解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调解结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六条 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对引导申请调解的纠纷,视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在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人民调解员应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二)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按照规定处理。
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由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将人民调解协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进行审查立案,符合民商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直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予确认,并告知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商事案件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三)调解不成,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做好调解记录的同时告知和引导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视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撤诉申请、案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审查,由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法官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二)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结案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文本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审查处理。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予确认,并将案件委托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或者直接移交相关审判业务庭审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的案件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无调解可能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也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填写《人民调解反馈函》或者《人民调解结案单》,并将案件退回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
第八条 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受委托的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签收《委托人民调解函》之日起十日内,如确有可能调解结案的,经委托的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同意,可以延长十日。若仍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以书面形式将案件争议焦点、调解分歧等情况连同案件材料一并交回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
第九条 诉前引导申请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起诉的,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
委托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立案庭在收到驻院(庭)人民调解组织退回的案件材料后即时移交相关审判业务庭。
第十条 法院立案庭和人民法庭应将每月的诉前引导申请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当地司法所。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编号:
建议人民调解函
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建议你委就 与 一案进行调解,并请将调解结果函告我院。
随函转此案相关材料复印件。
(院印)
年 月 日
联系人(法院): 联系电话:
┄┄┄┄┄┄┄┄┄┄┄┄回 执┄┄┄┄┄┄┄┄┄┄┄┄
编号:
贵院转来的 与 一案的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复印件共 份, 页。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
委托人民调解函
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将 与 一案委托你委进行调解,请于 日内调解完毕,并将调解结果函告我院。
随函转此案相关材料复印件。
(院印)
年 月 日
联系人(法院): 联系电话:
┄┄┄┄┄┄┄┄┄┄┄┄回 执┄┄┄┄┄┄┄┄┄┄┄┄
编号:
贵院转来的 与 一案的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复印件共 份, 页。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
人民调解反馈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
对贵院转当事人 与 民事纠纷一案,现因 等原因,当事人拒绝人民调解。
特函告。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调解员: 联系电话:
附:相关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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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你委退回的 与 民事纠纷一案的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复印件共 份, 页。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编号:
人民调解结案单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
对贵院转当事人 与 民事纠纷一案,我委经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现将调解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解,当事人 与 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未达成调解协议),详见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记录)。随函将转来有关材料退回贵院。
附:相关材料。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调解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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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你委退回的 与 一案的材料已收悉,相关材料复印件共 份, 页。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