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3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4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2月12日至2012年1月2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交通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和“两金一卡”(即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长效机制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及时查处。
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尤其是保证元旦、春节期间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及自查阶段(2011年12月12日至31日)。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1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5日)。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期间,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建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1月16至20日)。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辖区和所属企业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市里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建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和市总工会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市级要实行24小时值班,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市住建、建管、交通运输部门参加对建筑和交通施工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查处建筑、交通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市国资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市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市总工会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市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农民工自管式记工考勤卡制度,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和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请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1月20日前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市人力社保局 陈建中
联系电话:0575—82211231
传 真:0575—82211231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