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1〕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工业企业按用水量核定工业用水量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虞市工业企业按用水量核定工业用水量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境保护,改善生态水环境,减少企业自来水用量与污水排放量差距,结合本市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目的在于从源头控制入网企业的污水排放量,防治企业利用清下水口和埋设暗管向河道排放污水、将工业污水渗漏到地下和洼地、埋设管道偷接到排污总管等偷漏排行为,促使其规范排污,从而使我市生态环境得到有力改善。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行业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入网工业企业。
第四条 行业主要分为十四类:印染类企业、染料行业类企业(染料企业分为活性染料类和分散染料、酸性染料类)、染料中间体类企业、颜料类企业、医药类企业、医药中间体类企业、农药类企业、农药中间体企业、电镀类企业、钴镍类企业、其他有机类企业、伞业喷塑类企业、屠宰类企业、特殊行业(热电、酿酒、蓄电池、助剂、食品、固废处理等自耗水量较高的企业)。
第三章 用水量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用水量包括企业自来水、企业自取水源水量的总和。
第六条 企业用水量分为两类,一是完全用自来水;二是自来水与自备水并用的企业。
第七条 凡企业要自取水源的需市水利局审批以外,还需到市水务集团备案。
第四章 原则及比率确定
第八条 按用水量核定工业水量的原则:
(一)结合行业类别,工艺,设备,流程等因素,根据环评报告书核定的废水量与用水量的比率为重要依据。
(二)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以实际污水量与自来水量作为核定比率标准的事实依据。
(三)重污染行业不得低于65%基数值的核定原则。
(四)按行业类别核定比率标准,具体划分十四类。
1、印染类拟定90%。
2、染料行业类,染料企业分为活性染料类和分散染料、酸性染料类,不同企业以主导产品来确定其比率。活性染料类拟定为80%。分散酸性染料拟定为91%。对单一染料后加工企业,仍采用原计量方法。
3、染料中间体类拟定为71%。
4、颜料类拟定为97%。
5、医药类拟定为72%。
6、医药中间体类拟定为94%。
7、农药类拟定为75%。
8、农药中间体拟定为94%。农药中间体参照医药中间体。
9、电镀类拟定88%。
10、钴镍类拟定86%。
11、其他有机类拟定为75%。
12、伞业喷塑类拟定为80%。
13、屠宰类拟定为80%。
14、特殊行业:热电、酿酒、蓄电池、助剂、食品、固废处理等自耗水量较高的企业。在企业提供完整的水量自耗依据和数量基础上,按实际计量的污水量确定。
对尚未划定行业的企业,暂保持原污水计量办法。如铝氧化、金属表面处理、日用化工、湿法冶炼、玻璃纸、光伏等。
凡企业污水排放量大于核定的污水量值但不超过1%(含1%)按核定量收费,否则按实际量收费。
第九条 按用水量核定工业水量的核定办法。以企业用水量为基准,并乘以行业比率标准。即对完全用自来水的企业按城市供水量(售水)的一定比例核定污水量;对自来水、自取水并用的企业按城市供水量与自取水之和的一定比率核定污水量。
第五章 实施步骤
第十条 对入网企业的行业划分,由市环保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对入网企业自取水源的取水口改造,流量计监控管理用房建设等相关工作由市水务集团负责实施,市水利局配合支持。
第十二条 市水务集团按照各企业行业分类,参照本办法比率,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暂行一年,一年后视实施情况对本办法再进行完善明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集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