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2〕6号
各客运班车经营企业: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县(市)境内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联合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省物价局《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发〔2010〕239号)和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9〕119号)规定,鉴于近年来农村客运班车人工费、车辆维修费、保险费等不断上涨,客运成本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为理顺计费里程,通过成本监审,召开农村客运班车运价调整座谈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的经济承受能力,比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境内农村道路客运班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客运票价计费里程按照客运班线起讫点实际里程确定;
二、起步里程由4公里调整至3公里,起步基价1.5元保持不变,以后每公里由0.18元调整至0.24元(其中15公里及以内运距票价最高调整幅度不超过1元,16-30公里(含)最高调整幅度不超过1.5元,30公里以上最高调整幅度不超过2元,低于原票价的,按原票价执行)。
三、汽车东站旅客站务费标准为每票不超过0.5元。
四、客运票价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处理为:票价不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五、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六、我市境内农村道路客运班车票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做好审定工作,经市交通运输局同意,报市发改局核准后执行。今后如发生班车线路新增、改道等,各经营企业必须按此程序重新申报。
七、各客运班车经营企业应在调整票价前3天将调价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加价乱收费,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调整后的价格自二0 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上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虞市交通运输局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