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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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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2〕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春季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夯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针对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进一步促进事故隐患的整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能力的提高、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夯实,强化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检查范围

全市各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矿山、建设工程、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检查。

三、重点检查行业和内容

道路交通领域:重点路段、危险路段及死亡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别是挂牌整治的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客运车辆(特别是旅游包车)、企事业接送车辆、农机车辆、学生接送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打击无证无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站外非法组客等违法行为。临水临崖路段、桥梁、弯道、隧道、路口等场所的安全设施,特别是运行桥梁等责任制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运输船舶、船员持证情况;运输船舶的通信、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施配备;危险化学品、渡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落实和管理情况;重点打击非法运输、超员超载航行和其他违规行为;应对突发恶劣天气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危险化学品领域:自控系统安装维护及运转管理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及“五个强制”新三年计划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易燃易爆场所电气防爆设施的管理情况。危险工艺安全管理情况及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防中毒事故措施管理情况,危险性作业的审批实施及监护措施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矿山领域:矿山开采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情况;地下矿山开采方式和顶板支护等情况;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和提升系统完好情况;露天矿山开采方式、爆破作业和安全距离等情况。防爆破伤害、防冒顶、防坍塌等措施落实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应急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建设工程领域: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公共设施工程、拆迁工程、在建重点工程等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建设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情况。

消防领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出租居住房、“三合一”等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检查、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火电规范使用等情况。

特种设备领域:宾馆、学校、浴室、车站、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及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检验检测、维护管理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以及从事气瓶充装的经营单位的管理情况。

未列入上述行业领域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同时负责上报大检查活动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表。

四、检查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4月18日至5月18日)

由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督促所属(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发现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4月22日至4月28日)

在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对所属(辖)企业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本着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档案,主要检查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安全管理台帐建立和规范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投入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情况、应急管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对发观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督查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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