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十二五”农业工作的重大部署。为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切实提高我市农业的规模化、设施化、产业化水平,进一步做大做强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加快现代农业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就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农业七大工程为载体,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区位条件、产业现实基础出发,在农业特色产业连片区域,通过城乡统筹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健全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应用等途径,继续集中力量,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建设一批规划布局合理、生产要素集聚、设施装备先进、主体充满活力、经营机制完善、辐射效应明显的现代农业园区,使之成为全市农业主导产业集聚的功能区、先进科技应用的核心区、生态循环农业的样板区、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现代农业的生态休闲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区,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设目标
2012年目标:积极创建虞南、虞北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建设2个省级主导产业示范区,建成4个省级特色农业精品园;建成8个绍兴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成15个市级主导产业优势明显的示范基地; 提升培育一批四季仙果及设施农业重点基地; 新增钢架大棚、喷滴灌、防虫网等设施农业面积3000亩。
二、建设内容和扶持重点
2012年度,市财政安排1790万元(其中水利建设资金近500万元)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以培育建设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绍兴市现代农业园区、市级现代农业特色示范基地、四季仙果及设施农业重点基地为目标,重点扶持发展现代农业设施、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科技创新、农产品宣传推介、品牌建设与农业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凡当年成功创建并通过验收命名的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每个奖励30万元,省级主导产业示范区每个奖励10万元,省级特色农业精品园每个奖励5万元,绍兴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每个奖励1万元。
(一)园区设施农业建设
按照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以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抓手,按照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多渠道增加设施农业投入,完善设施配套技术,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努力提升设施农业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益,使之成为我市现代农业的重要业态。
1、扶持重点
(1)水果。重点发展钢架大棚、喷微灌设施、防虫防鸟网、质量安全速测设施设备、采后商品化分级设备、储运保鲜设施设备以及道路、沟渠、生产管理房(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绿化等配套设施。
(2)蔬菜。重点发展钢架大棚、喷微灌设施、诱(杀)虫装置、质量安全速测设施设备等设施设备以及道路、沟渠、绿化等配套设施。
(3)茶叶。重点发展喷微灌设施、质量安全速测设施设备以及道路、沟渠、绿化、良种化等建设。
(4)畜牧。重点在现有规模养殖场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农牧循环设施、供料等自动化、信息化设施、质量安全速测设施设备,排泄物处理以及绿化等设施。
(5)水产养殖。重点发展大棚、温室及其附属设施、自动化测控体系、质量安全速测设施设备,以及道路、沟渠、绿化等配套设施。
(6)干果。重点建设采后处理及储运保鲜设施设备、道路、沟渠配套设施。
(7)竹木。重点发展林地喷微灌设施、道路、沟渠配套设施。
(8)花卉。重点发展连栋大棚、钢架大棚、喷微灌设施及道路配套设施。
2、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1)农林种植业
对水果、蔬菜、茶叶、干果、花卉、竹木等农林种植业生产、基础设施给予分类补助。
凡基地规模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其中蔬菜、花卉50亩以上;丁宅、下管、陈溪、岭南、长塘等5个乡镇建设樱桃、果桑、猕猴桃、柿子基地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对新建钢架连栋大棚6670平方米以上、玻璃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喷滴灌设施、防虫网设施10亩以上、沟渠配套面积50亩以上、购置农产品农残速测设施设备等给予投入额50%的标准补助;对道路、操作道(游步道)硬化配套面积50亩以上、休闲管理房100平方米以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采后商品化分级设备、储运保鲜设施设备等给予投入额30%的标准补助;新发展无性系茶叶连片20亩以上每亩补助400元,老茶园改种换植2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基地主要道路、停车场等宜林地段绿化及园区四周防护林,按2012年市平原绿化标准给予补助。单个园区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畜牧业
凡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且母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新建无害化处理池,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排泄物治理项目,按投入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建设农牧循环设施、自动化测控体系、自动输料系统等设施设备投入额在8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额30%的标准给予补助;质量检测设施设备、绿化配套补助标准同农林种植业。最高补助额每家不超过40万元。
(3)水产养殖业
凡水产养殖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新建钢架大棚、温室及其附属设施10亩以上,自动化测控体系按实际投资额补助30%;质量检测设施设备、绿化补助标准同农林种植业。每家补助最多不超过40万元。
(二)园区示范基地建设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功能。2012年在有关乡镇、街道推荐的基础上,根据规划设计文本,由市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认可,重点培育15个全市各大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基地。
1、建设要求
基地规模种植业200亩以上,水产养殖200亩以上,畜禽养殖存栏5000头或1万羽以上;设施领先,葡萄、蔬菜50%以上建有钢架大棚,普遍使用喷滴管设施、沟渠路、绿化等设施配套;产品通过“三品”认证,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在98%以上。通过建设确保成为全市的先进典型、示范样板,带动现代农业生产规模化、产品标准化、经济生态化发展。
2、补助标准
对列入示范基地的单位凡建设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道路硬化等建设内容的,按园区设施农业标准补助;对投资较大的项目及设施农业以外需要建设的内容,按因缺补缺,完善提升的要求,经市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同意,采用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三)种子种苗及科技创新
对由市现代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通过的新技术推广及应用课题,重点解决水果、水产、畜禽等品质提升及攻克技术难关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新引进水果、蔬菜、水产、畜牧等有试种(试养)和推广价值的新品种及种质资源保护等,按试种(试养)面积、数量及实际投入额给予1-5万元的的补助。
(四)品牌建设
1、“三品一标”认证。对2012年度新认证为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每个奖励0.3万元;被新认证为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的,每只奖励0.3万元;首次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首只奖励1万元、属系列产品认证的每只奖励0.5万元;对当年新认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每只奖励2万元;对重点产地整体认证经费给予补助。
2、品牌培育。对农产品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农产品当年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农产品当年新获得浙江农业名牌、绍兴市名牌产品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省级以上农产品出口名牌企业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五)农产品宣传推介
1、农产品展示展销。鼓励组织参加国家、省、绍兴市举办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及有关推介活动;组织开展本市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2、农产品宣传节会。鼓励开展葡萄、杨梅、猕猴桃、樱桃、果桑等地域品牌的宣传和节会推介活动,对农产品宣传推介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工作班子,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服务,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工作,并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列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财政局要设立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会同农林渔牧局、水利局认真实施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拨付、验收等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强化要素保障。市农办、发改、水利、农林渔牧、交通运输、科技、旅游、国土、电力、工商、供销、粮食、气象、金融等部门都要靠前服务,整合各自要素,积极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资金、用地、技术等各类问题和困难。
(三)推动科技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大农业园区的科技创新投入,开展关键技术创新研究。积极开展设施农业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加快生态、高效种养模式推广,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强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四)创新经营机制。加大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创新投入机制,吸引外资、工商资本投资高效设施农业开发,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向高效设施农业聚集。创新农民的生产组织形式、营销机制,加强标准化管理和市场宣传,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的一体化经营,促进现代农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五)开展指导服务。加强对现代农业园区的指导和服务,在土地流转、设施建设、生产管理、产品销售、资金投入、信息服务、人才引进、技术培训等方面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设施农业示范点,引导科技户、专业户和有一技之长的农民进行科技示范,鼓励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加强质量管理。各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及农技服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主动帮助生产主体建立生产记录,开展产品自检和委托检测,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园区农产品抽检平均合格率在98%以上。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明确,凡拒绝质量监管或有不良记录的生产主体,三年内不再给予项目扶持,对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或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