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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若干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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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迁改造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精神要求,结合我市房屋征迁改造工作实际,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体制机制

1.明确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征迁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明确项目的立项单位为征迁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承担前期手续办理、组织协调、资金后勤保障、安置房建设分配等工作职责。

2.明确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推进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征迁改造工作的推进责任单位,即为征迁改造工作推进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群众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解释、组织房屋丈量评估、协议签订约谈等工作职责。

3.明确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业务责任单位。市城市改造管理局为全市房屋征迁改造工作推进的业务牵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年度征迁改造计划的提出、政策指导与把关、监督与考核等工作。下属三个房屋征迁所对受委托项目承担具体的房屋征迁改造业务工作,对其他项目进行业务指导。

4.完善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相关激励机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5.优化城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基本做法。按照群众自愿、组团启动、竞争推进、成熟生效的工作方针推进城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城区城中村整村(区块)征迁改造项目启动前,必须取得98%以上被征迁改造户签字同意后逐级上报申请。征迁改造项目启动时,一般先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团作为备选项目,同步启动、模拟签约、竞争推进,备选项目模拟签约率必须达到政府预先设定的签约率要求,经政府公告后,征迁改造协议方可生效。若各组团模拟签约率均达到政府预先设定的签约率,则政府可根据签约率的高低、签约速度的快慢和政府要素保障能力,确定其中一个组团或多个组团的模拟征迁改造协议生效。模拟征迁改造协议公告生效前应由发改部门进行立项。有条件的中心镇可参照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政策适用

1.市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公益性的征迁改造项目,须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要求,在符合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前提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按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补偿内容实施。同时明确,市城市改造管理局为我市国有土地上涉及公益性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可委托下属征迁所或属地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东关街道)集体土地上的征迁改造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公益性项目征收补偿内容、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3.市域范围内其他征迁改造项目,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采用农村私人建房标准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住宅原则上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采用多层、小高层、高层公寓安置或选择货币安置的住宅,以及其他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由项目实施单位拟订具体的补偿与安置标准。具体项目的征迁改造实施细则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农村宅基地置换项目按照市农办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三、进一步完善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具体政策

1.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安置。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安置区块整体形象,提高征迁改造工作绩效,参照周边县市的成功经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原则上采用高层、小高层组团式建设安置。安置套型调整为150左右(A型)、120左右(B型)、90左右(C型)、60左右(D型)四种。实行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对安置房建筑面积实行贴补,贴补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套型面积的10%。实行高层、小高层安置的,适当增加安置小区物管用房的配建面积,从规定的不少于7‰调整为不少于14‰。物管用房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得出售,仅用于办公、出租,出租的房屋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改革安置房交房模式,进一步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确保平稳交房。以上政策在具体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分别予以明确。

2.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非住宅安置。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征迁改造工作的最终目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工业企业不再在主城区协议供地。为提高被征迁户的积极性,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28%给予补贴。以上政策在具体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分别予以明确。

3.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住宅装修补偿。为防止住宅类房屋突击性装修,造成人为的不必要的浪费,对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东关街道)的住宅类房屋采用装修补偿保底政策,即对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类建筑,均给予400/的装修补偿。若被征迁人认为400/的补偿标准不到位的,可由同一家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4.关于征迁改造项目的其他补助与奖励。适当提高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设备搬迁安装费对按时签订征迁改造协议、按时搬迁腾空的专项奖励资金进行调整。以上政策在具体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分别予以明确。

5.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为保证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公开、公正、公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改造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精神执行。城区范围内其他征迁改造项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选择,由项目主体责任单位综合全市所有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近年来的工作业绩、信誉状况等因素,推荐不少于三家评估机构作为候选单位,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随机摇号确定。各乡镇的征迁改造项目,其评估机构的选择在一事一议实施细则中分别予以明确。

6.关于用途发生变化的房产补偿。对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10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未经合法手续私自将工业、办公、住宅用房等改为商业用房的,如房屋所有权人确以改变用途后的商业用房经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有效证明,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已合法经营年限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在具体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关于城市规划区内AB类村(居)住房困难户的安置城市规划区内AB类村(居)被征迁户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城区AB类村(居)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1231号)精神,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操作落实。

8.关于城市规划区内低收入家庭的安置。被征迁人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征迁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在本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安置60公寓房一套,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上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和《上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边缘户)》的城镇居民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城市改造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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