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2〕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上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域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综合协调和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或审定,并就有关审议事项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
第三条 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与单位领导组成。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经信、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林渔牧、文广、教体、卫生、公安、旅游、服务业发展、行政执法、城改、便民中心(监督办)、供电、供气、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以及“两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规划局副局长和总规划师兼任。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修改工作。
(二)负责处理规划委员会及其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委员的联系,专家库的设立。
(三)负责规划委员会及其专家委员会各项审议(评议)会议的组织与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召集、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四)负责各类申请议题的受理和初审。
(五)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规则规定范围提交议题。
(六)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规划委员会设立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就审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置性论证和评议,提供技术咨询和评议意见。专家委员会人选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评议事项从专家库中选定,对涉及经营性用地项目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督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应包括规划、建筑、工程、景观、交通等多方面领域的资深专家。
第七条 规划委员会议事、决策采取全体委员会议和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两种形式。全体委员会议由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2次;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由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1-2次,根据会议议题通知相关委员参加。
第八条 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全市城乡规划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跨部门、乡镇各类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二)审议全市年度各类规划编制任务和经费预算。
(三)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四)审议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审议城市对外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通道、枢纽地区的空间管制。
(六)审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和技术规定。
(七)其它确需要提交的审议事项。
第九条 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能:
(一)审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两区”及重点乡镇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
(二)审定建设项目选址:
1、省级以上立项涉及环保、安全及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选址;
2、市级大型公益设施、基础设施选址;
3、重要地段和涉及环保、安全等内容的工业项目选址;
4、旧城功能性改造项目(需大量拆迁)选址;
5、城区拆迁项目安置地块选址。
(三)审定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
1、城区一江两岸及其他重要地段经营性开发地块出让前建筑设计方案;
2、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3、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重要公共建筑;
4、城市重要节点的街景和建筑立面改造;
5、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四)审定市政道路建设、交通管理方案:
1、城区主要道路平面线型、纵横断面、沿路管线及道路附属设施(路灯、公交站台、绿化、标志标线、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建设或改造方案;
2、城区交通管理改善方案。
(五)审定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等。
(六)审定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包含的各类规划调整、修编及规划条件与控规有较大出入的变更。
(七)审定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八)其它需要提交审定的事项。
第十条 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定前置要求:
对提交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定的各类规划、项目设计方案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审查或专家咨询委员会技术论证,并提供书面意见,作为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定的重要依据。前置审查和论证由办公室牵头,申请单位组织。
第十一条 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主要程序为:单位申请、办公室初审、申请单位组织论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第十二条 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和决议草案,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审定意见整理起草后报主任批准签发。
第十三条 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意见是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意见是审批、申报各类规划和项目建设的依据,各部门、乡镇(街道)和单位应根据会议纪要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上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发布的《上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虞政办发〔2008〕9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上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王慧琳
副主任:赵如浪
委 员:郑 华(市府办)、金山中(发改局)、金伟兔(经信局)、章兆钧(教体局)、陈建华(公安局)、茅国清(财政局)、龚开洋(国土资源局)、刘汉荣(环保局)、王培勇(规划局)、方建平(建设局)、徐克铭(交通运输局)、葛苗钦(水利局)、陈国仁(农林渔牧局)、宣霞金(文广局)、钱宏伟(卫生局)、黄建华(行政执法局)、徐沛生(便民服务中心)、章建华(服务业发展局)、张爱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杜永刚(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黄新根(建管局)、夏明尧(旅游局)、陈拥军(城改局)、潘岳来(水务集团)、裘新华(供电局)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王培勇任办公室主任,叶维达、朱春起任办公室副主任。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