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2〕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
上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调查工作程度,强化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管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乡村、学校、医院、集市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
(三)开展动态巡查。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库周边,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各级公路沿线及公路建设中形成的两侧高陡边坡、斜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市风景旅游局负责各风景旅游区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检查;市教体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其他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及时将排查结果和落实的责任人、监测人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要按各自职责部署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鼓、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市应急办、市广电总台、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和灾害信息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支持。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国土、建设、建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山区农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分散建房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山区道路建设的指导、管理与服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人为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河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旅游项目,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乡镇、街道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避灾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市应急办牵头,乡镇、街道负责;市建设局和市建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建工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库周边,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市各级公路沿线及两侧高陡边坡、斜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市风景旅游局负责全市风景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市教体局负责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其他范围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乡镇、街道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房改造、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乡镇、街道负责,市农办、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乡镇、街道负责,市应急办、市人武部、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乡镇、街道负责,市农办、市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五、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三)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各有关乡镇、街道领导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