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2〕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浙政令[29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6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的责任
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有效救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设施。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做好防御准备工作。气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基层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落实《气象防灾减灾百村示范千村达标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绍政办发[2012]79号),有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健全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村(社区)气象信息员、部门联络员、重点单位安全员队伍建设。
三、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响应
根据《上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求,修订完善各乡镇街道的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并大力推进村和重点单位的预案建设,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公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灾害区域内的镇村应当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减少灾害损失。
四、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论证
要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快编制本地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确定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工程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前,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在对上述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审查内容。
五、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的建设
严格执行气象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维护气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展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的建设,依托气象部门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建立政府主导、气象主管、部门共建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落实相应机构和经费。市应急办要会同气象等部门研究制订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合作联动机制,提高预警服务和应急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
气象部门要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共同制作发布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各类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新闻媒体和通信企业要建立快速播发灾害预警信息的“绿色通道”。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要安装气象信息接收设施,组织开展灾害防御。
七、广泛开展防御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气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增强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灾、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以及开展现场咨询、讲座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