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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各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
为推进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全市预防接种工作质量,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
预防接种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自2008年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以来,我市预防接种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工作质量、服务能力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疫苗针对传染病控制在较低水平。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接种人员配备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定,个别接种人员无预防接种工作资质;部分乡镇(街道)流动儿童底数不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较低;部分单位在创建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过程中仅注重硬件建设,忽视免疫规划资料规范;部分单位免疫规划基础工作薄弱,乡镇之间差距较大。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全市预防接种工作的健康开展,甚至可能影响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认真查找预防接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制,切实提高预防接种工作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积极推进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
各预防接种门诊要积极推进省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星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改善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但同时要避免出现只抓房屋、设备等硬件设施而忽视规范接种、安全注射、资料管理等技术能力的现象。要求在2012年底全市预防接种门诊全面完成省级规范化建设并通过验收。
三、切实加强预防接种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激励机制,保持免疫规划人员队伍稳定。市疾控中心应配备与辖区常住人口数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职从事免疫规划和疫苗针对疾病监测控制工作,原则上不少于2名;各预防接种单位从事预防接种的人员不少于4人(服务人口较少的山区可适当减少),其中专职人员至少占50%。同时需加强对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可采用岗前、在岗、系统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专业知识和规范技能的培训,增强预防接种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免疫规划执行力。
四、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一)严格技术操作规范。各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遵守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安全有效接种。要落实接种疫苗品种与方法公示、接种前告知、健康状况询问、安全接种、接种记录和观察等制度。
(二)严格落实扩大免疫规划。各预防接种门诊要认真落实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按周(日)对适龄儿童开展常规接种服务,同时每月开展查漏补种活动,提高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及接种及时率。按照《上虞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落实国家消除麻疹策略十项措施>的通知》(虞卫〔2011〕150号)要求,继续开展9月和春节后两轮集中式脊灰、麻疹疫苗查漏补种活动以及常规开展初三学生麻风联合疫苗接种工作,保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提高人群免疫力,继续维持无脊灰状态,进一步降低麻疹等免疫针对疾病的发病率。
(三)加强二类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二类疫苗是免疫规划疫苗的重要补充,各预防接种门诊要重视二类疫苗的接种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二类疫苗接种的正确宣传和科学引导,严格执行接种前告知、签字后接种制度,必须遵循“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避免群众误解接种单位违规收费。
(四)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各预防接种门诊要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提高监测敏感性。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AEFI监测系统报告数据的审核和分析反馈,提高报告数据的质量,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诊断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
(五)加大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各单位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和疫苗针对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4.25预防接种宣传日”、“7.28肝炎宣传日”和相关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预防接种工作政策、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与正确的预防方法,引导群众自觉接种疫苗。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形成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证我市预防接种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督导考核
为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落实好定期例会制度,总结和评价前阶段预防接种工作取得的效果和存在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和要求,要开展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和专项检查活动,原则上每季不少于1次。我局将逐步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并将预防接种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各单位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的先决条件之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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